温馨提示:本站为该正规票务导购网站,提供北京音乐厅票务中心正规的购票信息展示。
你现在的位置:首页 > 演出资讯  > 演唱会

三份合同埋雷十年,致使《年轮》之殇?

更新时间:2025-07-29 16:39  浏览量:1

十年前《花千骨》爆火,一首《年轮》唱尽痴情;十年后物是人非,张碧晨含泪告别年轮,汪苏泷无奈收回授权。这场席卷娱乐圈的版权风暴,根源竟藏在三份被时光尘封的合同中。今天,我们翻开这三份关键契约,揭开“唯一原唱”之争的残酷真相。

一、OST合作合同:剧组的“盲选”与海蝶的版权掌控

合同主体:《花千骨》剧组(甲方)与海蝶音乐(乙方)
核心条款(基于行业惯例与制片人回应):

版权归属:除《是夜》《不可说》《疤痕》三首特例外,其余OST版权(含《年轮》)归海蝶所有;

选曲机制:剧组从海蝶提供的歌曲库中“盲听”选定《年轮》,未参与创作及演唱安排;

责任切割:剧组对海蝶与歌手/创作者的签约细节“不知情”。

权利分割真相:
剧组仅获得音乐使用权,海蝶则通过合同取得OST的录音制品著作权,并登记为《年轮》权利人。这一模式是当年影视行业的常规操作——剧组专注拍摄,音乐外包给唱片公司,却为日后权属混乱埋下伏笔。

花剧制作人对于歌曲合作细节不知情

合同主体:海蝶音乐(委托方)与汪苏泷(创作方)
关键约定(依据行业规则与汪方证据):

创作要求:合同明确需同步制作男女双版本,汪苏泷负责词曲创作及男声版演唱;

权利保留: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保留完整著作权,海蝶获得OST专辑发行权;

原唱标识:合同约定汪苏泷版为“原唱”之一,但未明确是否需告知女声演唱者。

冲突引爆点:
海蝶虽在合同中承诺“双原唱”,却未向张碧晨披露该条款。汪苏泷男声版录制早于张碧晨(录音室记录证实),但海蝶仅向剧组提交女声版,导致剧组、张碧晨误认张碧晨为唯一演唱者。海蝶的“信息截留”,直接造成十年后双方对“原唱”定义的彻底撕裂。

汪苏泷当时所在公司的大象音乐的回应

三、演唱授权合同:张碧晨的“独家”主张与海蝶的沉默陷阱

合同主体:海蝶音乐(授权方)与张碧晨(演唱方)
争议条款(基于双方声明与法律分析):

授权范围:张碧晨获女声版表演者权,但合同未提及“独家原唱”或禁止其他版本;

知情权缺失:合同未载明存在男声版计划,张碧晨坚称签约时不知“双原唱”安排;

永久演唱权:张碧晨方主张拥有“全球永久演唱权”,但法律上需以词曲著作权方授权为前提。

法律困局: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,张碧晨的表演者权不能对抗汪苏泷的著作权。海蝶作为中间方,既未在演唱合同中保证张碧晨的“唯一性”,又未向汪苏泷披露张碧晨的“独家”预期,最终导致双向违约。

音乐版权网登记的演唱者栏为张碧晨

四、海蝶之责:版权帝国的坍塌与行业警示

这场争端中,海蝶音乐成为风暴中心:

版权登记:通过合同设计,同时掌控《年轮》词曲版权(汪苏泷)与录音版权(海蝶登记);

信息垄断:向剧组隐瞒“双版本”计划,向歌手隐瞒合作框架,利用行业“盲选”惯例规避责任;

行业积弊:2015年OST市场野蛮生长,音乐公司常以“打包销售”模糊权属,剧组版权意识薄弱。

教训与启示:
《年轮》之争本质是早期OST产业链的集体失职。若当年三份合同明确以下条款,悲剧或可避免:

创作合同:须定义“原唱”标准及多版本授权范围;演唱合同:需披露已存在版本并约定排他性;OST合作合同:剧组应要求音乐公司提供完整版权链证明

结语:当艺术沦为合同漏洞的牺牲品

张碧晨的泪与汪苏泷的决绝,实则是行业混沌期的必然代价。三份合同如同三把钝刀,割裂了创作者与表演者的共生关系,也割伤了千万听众的记忆。
所幸风暴终将推动变革——版权局部门已就“原唱”定义启动行业调研,多家影视公司开始要求OST合同附加“版权透明条款”。也许《年轮》的告别,正是为了更多歌曲不再重蹈覆辙。

“密密麻麻是我的自尊”
如今唱尽无奈,亦是时代之殇。

【注】本文基于公开声明、法律文件及行业惯例分析,具体合同条款以实际签署文本为准。

场馆介绍
北京音乐厅隶属中国国家交响乐团。其前身是始建于1927年的中央电影院,1960年经改建作为音乐厅启用。1983年,在我国老一辈著名指挥大师李德伦、严良堃亲自主持下,北京音乐厅在原址破土重建,成为我国第一座专为演奏音... ... 更多介绍
场馆地图
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1号
1路、4路、52路、22路、10路或地铁西单站下车
北京音乐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