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看待《年轮》的原唱风波
更新时间:2025-07-30 06:34 浏览量:1
《年轮》原唱风波的核心矛盾,本质上是音乐产业中创作权与表演权的边界争议,以及公众认知与法律定义的错位。这一事件折射出音乐版权管理的复杂性,也暴露了行业惯例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深层矛盾。
一、事件本质:创作权与表演权的博弈
1. 法律框架下的权利切割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,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享有词曲著作权,包括表演权、复制权等核心权利。而张碧晨作为演唱者,仅享有表演者权(邻接权),即对其演唱版本的署名权和获酬权。这种权利分野意味着,即便张碧晨版本因《花千骨》的热播成为大众认知中的“原唱”,其法律地位仍无法等同于词曲著作权人。
2. 双版本发行的行业惯例与合同漏洞
2015年OST行业通行“双版本”策略(如《知否知否》的胡夏与郁可唯版本),但缺乏明确的权利分配规范。汪苏泷方提供的邮件显示,项目初期即规划男女双版本,且男声版录制时间(4月21日)早于张碧晨版(4月30日)。然而,张碧晨与海蝶音乐的合同中未提及多版本约定,导致双方对“原唱”认定产生根本分歧。这种合同模糊性,正是争议的核心导火索。
3. 平台标签混乱加剧认知偏差
QQ音乐此前仅标注张碧晨为“原唱”,而网易云音乐长期采用“双原唱”标签,这种平台标准不统一直接激化了粉丝矛盾。当QQ音乐在2025年7月23日单方面移除张碧晨的“原唱”标识时,技术操作的随意性彻底点燃了舆论风暴。
二、法律争议的关键点
1. 原唱的法律虚无性
我国《著作权法》未定义“原唱”,司法实践中仅承认“首次表演者”的事实状态。张碧晨版本虽于2015年6月15日首发,但汪苏泷男声版于6月30日上线,且两版均收录于7月16日的OST专辑,时间差不足以构成“唯一原唱”的法律依据。律师明确指出,“原唱”之争本质是无法律效力的标签争夺。
2. 收回授权的合法性与风险
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,有权依据《著作权法》收回演唱授权,但需遵守与海蝶音乐的合同约定。若其与海蝶的委托创作合同中未明确放弃表演权,单方面收回授权可能构成违约。而张碧晨工作室声称的“永久演唱权”,需提供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作为支撑,否则仅能视为商业宣传话术。
3. 录音制品著作权的隐性博弈
企查查信息显示,海蝶音乐持有《年轮》录音制品著作权,而汪苏泷为词曲作者。这意味着,即便汪苏泷收回演唱授权,张碧晨版录音制品仍可通过影视剧、原声带等渠道合法传播。这种权利分割使得“收回授权”更多是象征性姿态,实际商业影响有限。
三、行业启示:从“流量争夺”到“规则重构”
1. OST产业的版权管理困局
2015年《花千骨》制作方通过“盲听”选定张碧晨版本,对海蝶音乐与创作者的合作细节不知情,这种“创作-制作-使用”环节的信息断层,直接导致十年后的版权纠纷。行业亟需建立统一的版权登记平台,明确词曲、录音、表演等权利的流转路径。
2. 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要求
争议双方的核心矛盾源于合同对“原唱”“多版本”等关键概念的模糊表述。未来音乐合同需明确:
- 多版本演唱的授权范围(如是否允许商业翻唱)
- 表演者权与著作权的收益分配机制
- “原唱”标签的使用条件及违约责任
3. 公众认知与法律理性的平衡
张碧晨版本因《花千骨》的情感联结成为大众认知中的“原唱”,其1400万QQ音乐收藏量远超汪苏泷版,这种市场影响力具有现实意义。但法律层面,“原唱”的认定必须回归合同与创作事实。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,尊重表演者的艺术贡献,是行业需要探索的课题。
四、事件结局的隐喻与反思
1. 三输局面的警示
汪苏泷背负“断人财路”的骂名,张碧晨失去商演自由,听众则见证金曲沦为利益博弈的牺牲品。这种“零和博弈”暴露了音乐产业过度依赖流量争夺的畸形生态。
2. 创作初心的异化
2015年汪苏泷与张碧晨的微博互动洋溢着创作热情,如今却因版权争议形同陌路。这一转变警示行业:当法律武器取代艺术共识,当标签争夺盖过音乐本质,最终受损的是作品本身的生命力。
3. 规则重构的契机
争议中,中国政法大学刘文杰教授呼吁摒弃“永久演唱权”等模糊表述,华东政法大学陈绍玲教授强调建立完整授权证据链的重要性。这些声音为音乐产业的版权规范化提供了方向。
结语
《年轮》风波的终极价值,在于它迫使行业重新审视创作与表演的关系:词曲作者是音乐的“生父”,表演者是赋予作品生命的“养父”,二者缺一不可。未来的破局之道,在于通过法律工具明确权利边界,用合同条款固化合作共识,让音乐回归艺术本质,而非沦为流量时代的博弈筹码。正如《华盛顿邮报》所言:“当音乐合同摒弃模糊表述,当行业重树创作者核心地位,华语乐坛才能真正走出‘金曲冻结’的寒冬。”